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斗转科技园以打造国家级北斗应用示范园为目标,旨在为北斗应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企业的培育、孵化、加速提供服务平台,同时带动相邻相关及配套服务企业的共同发展;为规范园区企业的孵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斗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转科技公司)是专业型孵化器服务企业,专项运营管理斗转科技园,培育、服务于北斗技术的研发转化、应用生产型企业和科技人才、企业家。

第三条 斗转科技园按众创空间(初创企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加速器三种方式运行。

第四条 斗转科技公司在斗转科技园的日常管理中,遵循武昌区科产局的宏观管理,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入驻斗转科技园孵化器企业

第五条 入驻孵化器企业的条件

斗转科技园主要为北斗商用及相邻相关、配套服务行业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申请入驻企业(孵化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项目条件

(一)

1.对于新注册企业要求: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斗转科技园孵化器内,国税、地税登记均在武昌区税务局。

2.对于已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要求:其产品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国税、地税均在武昌区税务局登记、缴纳;注册、经营地点应迁入斗转科技园孵化器内。

(二)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

在孵企业主要以“北斗科技应用”为核心,从事北斗科技成果商用转移转化的研发、应用等产业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商品化能力;能够提供互联网+创新、延伸服务的企业。

(四)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综合素质高,个人信誉良好的企业专职人员,并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意识强;在互联网+有创新领域及个人影响力。

(五)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必须具备明晰的知识产权。

(六)

在孵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七)

同一创办人,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孵化企业。

(八)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九)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800平方米。

第六条 加速器企业的条件

(一)产业方向符合园区目标、注册或迁入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二)从孵化器毕业,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  产权。

(三)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同时三年内产值年递增30%以上。

(四)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3亿元之间。

(五)年上缴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以上(三)、(四)、(五)条单项符合。

(六)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在1600—2400平米之间。


第三章 入驻流程及政策

第七条 企业入驻程序

企业或项目入驻可向湖北斗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交入驻斗转科技园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对申请入住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筛选,并经区科产局同意后批准企业或项目入驻。批准入驻的企业或项目与斗转科技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并就孵化场地签订相关合同后正式入驻。

第八条 入驻程序

一、填写入驻申请表

二、提供申请入驻的材料

(一)商业计划书

(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三)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新办企业委托代办的,需提供注册登记时所有的证明材料

三、园区进行初步审查,报评审组审批

四、评审通过后,签订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物业合同等

五、企业入驻,园区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入驻孵化器孵化企业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政策:以区政府当年度的财政奖励政策及要求执行。

二、资金扶持政策

(一)区内的各种科技经费,优先用于支持本园区孵化器的孵化项目;积极鼓励企业和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扶持计划。

(二)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重点的优秀项目,通过园区的行业引导基  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等形式提供投融资支持。

(三)积极鼓励入驻企业和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扶持计划。

(四)鼓励、支持入驻企业上市融资。

三、人才政策:以市、区政府当年度的人才政策进行推荐。

第十条 有偿孵化场地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及电等能源使用费用由入孵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孵化器统一管理并负责推荐企业,入驻企业应按相关约定定期或配合孵化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活动分析报告等真实有效并与提交给职能部门一致的资料、数据。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服从孵化器的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各项合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30天通知孵化器,并按各项合同的约定处理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孵化器有权令其搬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教育不改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孵化器管理办法,经孵化器公司书面通知纠正三次以上的。

四、违法经营给园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六、因违约解除相关合同。

第十五条 孵化器企业毕业条件

一、孵化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时认定毕业

(一)至少有一种科技产品生产形成一定规模,且占有一定市场;企业的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上缴税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超过100万元;

(三)积累了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具备了持续发展的条件和较强的新产品研发能力;经营管理团队稳定、成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拟征地建厂,实施产业化发展;

(六)相关联的互联网+企业比照上述条件认定。

毕业企业自毕业之日起,不再享受孵化企业优惠政策(可另行签订加速器政策)。

二、毕业企业应在武昌区进行产业化发展。创业服务中心对毕业企业继续实施跟踪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斗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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